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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等级考核管理办法—鼓励措施

发布时间:2025-11-13 16:42:24来源:admin

第二十条  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不断完善导游等级考核制度,激励导游提升等级;加强外语导游人才培养,外语导游晋升等级后,已取得的导游语种予以保留。

第二十一条  鼓励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推动将高级、特级导游纳入人才引进政策范围,在人才培养、行业培训、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对中级以上导游给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鼓励旅行社制定实施与导游等级相匹配的薪酬、绩效考核制度,激励导游提升导游等级

第二十三条  鼓励相关旅游行业组织制定激励措施,引导导游提升导游等级,提高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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