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申请参加导游等级考核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参加中级、高级导游等级考核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上一个导游等级满2年,2年内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的带团记录不少于25次或者90天;
(二)申请参加特级导游等级考核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高级导游等级满3年,3年内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的带团记录不少于25次或者90天;
(三)2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罚款以上处罚,未被认定为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
第十一条 导游等级考核包括申请、资格审核、考试或者答辩考核、成绩发布等程序,具体要求由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发布。
第十二条 初级、中级导游在获得下列表彰奖励2年内,可以通过激励晋升的方式申请晋升一个导游等级。多次获得或者同时获得多项表彰奖励的,只晋升一次导游等级:
(一)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全国导游大赛一、二、三等奖;
(二)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省级导游大赛一等奖;
(三)省级以上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青年岗位能手、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
(四)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符合激励晋升的情况。
第十三条 获得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表彰奖励的导游,可以向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申请晋升一个导游等级;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作出晋升决定后,应当报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符合第十二条第四项激励晋升情况的导游,可以向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晋升申请。
第十四条 导游等级证书由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委托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发放,其样式由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