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导游队伍建设,提高导游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促进导游服务水平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导游等级的考核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导游等级考核制度。导游等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特级四个等级。
第四条 申请参加导游等级考核的人员,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掌握从事导游职业所需的知识和能力。
第五条 导游等级考核工作遵循自愿申报、逐级晋升、科学规范和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导游等级考核工作。
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统一要求,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导游等级考核具体工作。